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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工程科技职业大学实验实训仪器设备管理细则

发布日期:2022-06-16 浏览量:




第一章


第一条 实验实训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一部分。为了加强实验实训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山西工程科技职业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实验实训仪器设备包括实验实训教学所使用的固定资产仪器设备和低值耐用仪器设备。实验实训仪器设备分为三类: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贵重、精密、稀缺的仪器设备,按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并建立技术档案。单价在人民币八百元以上(含八百元)10万元以下,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能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属于固定资产设备,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行严格管理;实验实训仪器设备不能独立使用,需要与其它设备配套使用的,可作为有关仪器的附件入固定资产帐。单价在八百元以下二百元以上的,作为低值耐用设备属于低值耐用品管理范畴的仪器设备,不计入固定资产,建立明细账。

第三条 我校实验实训仪器设备实行校、院或部二级管理。国有资产部作为全校设备主管部门,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对全校实验实训仪器设备统一归口管理。各院、各部在主管负责人领导下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进行管理。要责任到人,管理到位,做好实验实训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

第四条 实验实训仪器设备均为学校财产,对购置、捐赠、经营或非经营型等各种渠道的获取仪器设备均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第五条 实验实训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是一门科学,各级领导要重视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应选派思想好、责任心强、热爱管理工作并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担任设备管理工作,并从业务上和政治上关心管理人员的成长,加强业务培训,建立起一支热爱本职工作、相对稳定又具有科学管理知识的设备管理队伍。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六条 实验实训仪器设备的购置,由教学单位根据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教学和科研等方面的需要和财力的可能,提出年度购置计划。由实验实训教学部会同校内有关的业务部门汇审平衡,列入学校年度基本投资和财务计划,按照学校固定资产采购流程完成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购置,采购单位必须提出可行性报告,其内容应包括购置理由、效益预测、选型论证、安装及使用条件等,经实验实训教学部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及专家逐项进行评议审查后,提请主管校长审批、校长办公室、校党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自制仪器设备(包括请外单位加工制造的)必须申报计划,并应对其技术设计的科学性、可行性及经济的合理性进行论证,经实验实训教学部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及专家进行评议审查后进行试制。试制结束,经技术鉴定合格予以验收入帐。

第九条 实验实训教学部负责全校实验实训仪器设备的统计、汇总与上报工作。实验实训教学部须掌握全校实验实训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金额、分布和使用情况,并对其进行分析研究和汇总工作,以进一步加强计划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各院、部应按要求,按时报送各类统计报表。


第三章 技术管理

第十条 各教学单位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要制订操作规程、使用和维修保养制度,并有专人负责技术与安全工作,根据仪器设备的性能要求,注意防火、防潮、防尘、防震、防腐、恒温等工作。做到坚持制度,责任到人。

第十一条 实验实训仪器设备要严格执行固定资产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制度。国有资产部负责监督检查验收工作。到货后购置单位负责组织验收,进行开箱清点检验和安装调试,进行技术验收;进口仪器设备,要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工作的各项事宜,对质量不合格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提出索赔报告,完成索赔工作,以免受到不应有的损失。

第十二条 各教学单位必须按仪器设备精密程度分级管理,并应对性能和指标进行定期校验、计量和定标,以确保仪器设备的精度和性能。

第十三条各教学单位应加强仪器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工作,一般仪器设备应做到随时保养和维修;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做到精心维护、定期检修和检测,防止障碍性事故的发生。

第十四条实验实训仪器设备一般不得拆收,如确须拆收时,需提出申请,经实验实训教学部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同意,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十五条 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各教学单位必须选派业务能力较强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负责管理和指导使用,对上机操作人员必须进行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准使用仪器。

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要建立技术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仪器设备出厂的技术资料,从购置报告到报废整个寿命进程中的管理使用、维护、检修及检验等记录和文书资料,使之成为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的技术依据。

第十六条各教学单位要重视仪器设备(尤其是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技术改造工作。对拟改造的仪器设备,必须提出技术、效益和经济的合理性论证报告,经实验实训教学部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同意,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经济管理

第十七条 各教学单位对实验实训仪器设备须建立必要的帐、卡制度,坚持每年至少对帐一次,做到帐、物、卡相符,帐、帐相符。

第十八条 各教学单位要根据仪器设备的性能特点和不同的使用要求,进行经济和技术论证,做到合理选用,适时更新。

第十九条 精密贵重仪器要实行专管共用,在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参加校际地区协作,对外开展技术服务,并制定合理的收费(包括收取必要的折旧费)标准。

第二十条  关于仪器设备的调拨、报损、报废、报丢等工作:

    1、各教学单位要努力避免仪器设备的积压和浪费,对长期不投入使用的仪器设备,要查明原因,及时向实验实训教学部(国有资产部)报送积压清单,以利调剂使用。对确系人为原因造成积压和浪费的,将追查责任,进行处理。各使用单位多余闲置的仪器设备需要校内调剂调动时,使用部门要填写调拨单,经国有资产部处核准后,办理调拨、转账手续。

2、仪器设备发生丢失事故,应立即向保卫处和国有资产部报告,并写出丢失情况报告,经使用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交送保卫部和国有资产部。经过半年以上仍未找回的,填报“损坏丢失赔偿单”一式三份,并按仪器设备丢失赔偿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实验实训仪器设备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报废:使用期己超过耐用期,在正常情况下已丧失效能的;经技术鉴定确实质量太差、损坏过重,无修理价值的、无零配件或维修费过高;因国家标准改变或任务变化等原因,已不符合现实使用又不易改制他用,失去使用价值的。可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申请报废。

4、实验实训仪器设备报废工作流程:

1) 使用单位提交报废申请;使用单位必须组织三人以上技术鉴定小组进行技术审查,符合报废规定的,可填“仪器设备报废登记表”一式三份。

2) 实验实训教学部、教务部、国有资产部组织有关专家审议,提出技术鉴定报告和意见;

3) 报主管校长审批;

4) 依据报废金额,按照《山西工程科技职业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定批准后,予以报废,国有资产部负责办理注销账、卡以及实物处理等工作。

5、报废仪器设备收回的残值,应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纳入学校年度设备经费。

第二十一条实验实训仪器设备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有偿调拨收入,统一由学校财务部门办理收款。对外开展技术服务的收入,属于应补偿预算支出的部门和收取的折旧费,作主动增加“拨入经费”处理;其纯收入可纳入“学校基金”。

第二十二条学校将对实验实训仪器设备管理工作成绩突出,重视开发或增收节支的先进个人和集体,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并做为提取晋升的重要考查依据;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和浪费的人员,将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或在经济上给予制裁。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实验实训教学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