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文件 >> 正文

实验实训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2-05-30 浏览量:


   第一条 实验实训仪器设备是保证完成实验实训教学任务的重要条件。为加强实验实训仪器设备的管理,增强师生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保持仪器设备的完好,使之得到有效利用。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校师生应自觉爱护仪器设备,严格执行实验实训仪器设备管理的各项规定和操作规程,切实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与丢失。

  第三条 实验实训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按实际情况的不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可根据损坏和丢失的具体情节、损坏价值的大小、事后补报情况等责令责任人赔偿损失价值的全部、一部分或免予赔偿。

第四条 凡因责任事故造成实验实训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均应赔偿,具体分为:

1、不听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操作的

2、不遵守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使用、移动、拆改仪器设备的。

3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指导错误、保管不当。

4、不按规定办理领用、借用、移交手续,造成的丢、缺

第五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之一,造成实验实训仪器设备损坏,经有关人员鉴定或有关负责人核实可免予赔偿

1、 设备本身的缺陷或实际操作的特殊性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

2、 经批准适用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然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避免损失

3、 缺少必要的使用和防护条件经主观努力未能防止损失

4、 由于其客观原因或不可抗拒的外因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 属于下列情况,可按损失的价值酌情减免。

1、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造成损失,后果不重者。

2、一贯遵守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偶尔疏忽造成轻微损失者。

3、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第七条 对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的,推诿责任的,态度恶劣的,损失重大的,后果严重的,除责令其赔偿外,还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条 实验实训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按下列情况计算:

1、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价值。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3、损坏后仪器设备质量显著下降,但仍能使用,除计算修理费以外还要根据质量下降情况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4、对于损坏丢失的零部件却无法修配,致使仪器设备报废或损失部分功能,应按仪器设备的新旧程度合理折旧后减除残值后确定损失价值。

第九条 实验实训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赔偿金额计算标准如下:

1、仪器设备损坏可修复的,根据新旧程度使用时间长短,按实际修理费赔偿50%起赔。

2、仪器设备丢失或损坏不可修复根据新旧程度使用时间长短、功能丧失情况、残值等,折算价值赔偿。

第十条 学生在实验中由于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贵重仪器设备损坏而超出学生赔偿能力者,交学校领导研究,根据责任性质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十一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器材损坏的,除按上述规定赔偿外,还视情节,根据的责任大小和认识表现分别给予适当的批评和处分。

第十二条 损坏丢失仪器设备查不出直接责任者,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分别由管理人员,指导人员,实验室主任赔偿。

第十三条 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损坏,实验室负责人必须及时向学院领导报告,由学院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报国有资产部按相关管理规定审批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偷窃实验实训仪器设备,一经发现,除收回所窃物品外,还处予该物品100%价值赔偿。如该物品由于偷窃而丢失或损坏者,处物品价值200%的罚款。并交保卫部门和学生工作部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实验实训仪器设备损坏,应由责任人填写“损坏丢失赔偿单”,由实验室负责人或主管副院长提出处理意见,经学院领导同意,报国有资产部审核处理。赔偿额一律按有关规定入账。

第十六条 实验实训仪器设备丢失,应保护现场,在第一时间报保卫部门。并按《实验实训仪器设备管理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实验实训教学部负责解释。

附:实验实训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表

管理单位

 

填报人

 

填报日期

 

实验室主任(负责人)

 

实验室名称及编号

 

填报原因

□丢失

□损坏

仪器设备名称/资产编号/数量

 

丢失或损坏过程描述

 

损坏仪器设备状态描述

 

管理单位处理意见

(事件定性/处理办法/赔偿金额)

 

 

                       负责人签字

                         单位签章

                                     

实验实训教学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签章

                                                

国有资产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签章

                                                

主管校长批示

签字                        

                                                

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会议纪要